第一章:總則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迦密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Carmel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何文田忠孝街55號迦密中學。
(三) 宗旨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合作,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配合;並討論共同關心的事情,務求群策群力,使迦密中學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培育學生德、智、體、群、美、靈六育均衡的成長。
第二章:會員
(四) 會籍
- 家長會員:凡在迦密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籍以家庭作為單位;
-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
- 友誼會員:子女離校的本會會員可申請成為友誼會員,參加本會活動,但不用繳交會員年費,亦沒有投票權。
(五) 權利
凡會員均有選舉、被選、提議及表決等權利,並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 義務
- 會員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
- 不得冒用本會之名義於言行上損害本會及本校聲譽;
- 家長會員須繳交會員年費。
(七) 會費
- 每個家庭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年費由常委會訂定。
- 家長會員須於九月每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
-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 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員年費;
- 除第七項第1條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推動會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八)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成。
(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委會代為處理。
(十) 會員大會由常委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十一)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舉行選舉,以選出下屆的常委會委員。
(十二) 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本會會員聯署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日送交各會員。
(十三)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最少為家長會員人數百分之十。會議逾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時,如該會議是根據(第十二項)會員之要求召開,則取消該會議。倘屬常委會所召開,則由主席另定時間舉行,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均為有效。
(十四) 常委會由十一名委員組成,其中六名為家長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於常委會互選主席及各職位;另外五名為教師會員,於會員大會前由校長委任,並於會員大會中確認。
(十五) 常委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必須為全體委員數目的一半或以上。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會議。
(十六) 常委會職權
-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 處理日常會務;
- 向會員大會負責,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
- 得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顧問或名譽顧問,惟該等人士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 批准接受捐款;
-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
- 有權補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十七) 各常委會委員的職權
- 主 席: 由家長出任,主席為本會代表,指導常委會轄下各部門之運作,綜理各項會務,及主持一切會議;
- 副主席二名: 分別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出任,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家長副主席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 財政二名 : 分別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出任,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需將結算交予常委會及核數審核,並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 文書二名 : 分別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出任,處理一切書信、文件及會議紀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保管會員名冊,印發通訊;
- 總務二名 : 分別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出任,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及其他事務工作;
- 聯誼二名 : 分別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出任,負責聯絡會員、宣傳工作及策劃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十八) 各常委會家長委員的任期均為一年,可連選連任,但主席一職任期不能連續超過三屆。
(十九) 常委會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二十)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只可以有一名成員出任常委會委員。
(廿一)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廿二) 迦密中學校監為本會名譽會長,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第四章:選舉
(廿三) 上屆常委會應提名及邀請家長會員競選,但任何有意參選常委會委員之會員,亦可報名參選,報名名單須於會員大會前三星期郵寄或交往本會。
(廿四) 選舉於會員大會召開當日進行,得票最多之六名候選人當選為新任常委會委員,其餘候選人則任後補常委會委員,填補空缺之先後次序以得票多寡決定。若參選人數為六人,則全部自動當選。
(廿五) 選舉完竣後,新任常委會委員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常委會,互選職位,並將新任常委會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
第五章:取消會員資格
(廿六) 如有違反下列任何一項者,且經常委會討論及通過,該名會員可被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
- 違反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會規、章則者。
- 觸犯本港法例,而被判有罪者。
- 擅自冒用本會名義,從事不適當之活動,導致本會或本校名義受損者。
- 欠交會員年費者。
(廿七) 已被取消會員資格之會員,其所交之年費及其已往自願之捐贈,一律不得發還。如被開除者為常委會委員時,則其職權即告自動撤銷。
第六章:財政
(廿八)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廿九) 常委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本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三十) 本會銀行存款,均須由主席和其中一位財政聯署方可提取。
(卅一)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委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卅二) 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賬目一次。
第七章:附則
(卅三) 解散
如擬解散本會,有關的決定須獲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得全數捐贈本校或慈善團體。
(卅四) 罷免
如擬罷免常委會家長/教師委員,有關的決定須獲四分之一會員聯署要求,以書面列明罷免理由,呈交本會當然顧問,經核准後,方可於特別全體會員大會中議決。有關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
(卅五) 修改會章
會章的任何修訂得於周年全體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並由出席大會之過半數會員通過,呈奉警務處社團註冊處批准,方能生效。
(卅六)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應遵照香港政府所頒佈之法令及教育條例,不應干預學校行政或影響校方行使職權,亦不應有違本校辦學宗旨及信仰。
(卅七) 本會所討論的事宜應顧及全體學生利益,而不應涉及個別學生之學行問題。
第八章: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卅八) 候選人資格
凡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卅九) 人數和任期
法團校董會設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由註冊生效起計兩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四年。
(四十) 提名程序
- 選舉主任:由本會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 提名:選舉主任於投票日前三星期或之前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並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 每名家長可提名其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惟每個家庭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候選人必須於提名截止日期前取得至少1位具投票權家長的和議。
- 選舉家長校董至少要有兩名候選人,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簡約為原則。
(四十一) 提名方法
-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填妥參選表格內所有資料,及根據參選表格之要求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
- 所有提名須於投票日前兩星期或之前,將填妥之參選表格寄交或由學生交回本會。
- 選舉主任須於投票日前至少七天,向所有家長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資料簡介、選舉安排和選舉時間表。
(四十二) 投票人資格
凡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不論其是否家教會會員與否,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有關「家長」界定,參看本章(卅八段)。
(四十三) 投票方法
-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 家長須於指定投票日期,親臨本校投票或將填妥之選票交由在校子女帶回學校,轉交本會。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校方須記下已交回選票之家長。
- 獲得較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會即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名次。
(四十四) 公布結果
- 選舉主任可致函所有家長及透過本校校網,公布選舉結果。
- 落選候選人若有意上訴,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並列明上訴理由。本會將成立一個以校長為主席之上訴委員會,並確保上訴得以公平及公正處理。
(四十五) 填補臨時空缺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其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就讀學生,該校董的任期仍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該名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時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法團校董會申請將填補空缺的時限繼續延長。
(四十六) 罷免
如本會認為家長校董不宜繼續擔任校董,須提交理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有關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之後再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